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教育出版社《中国古代文化知识辞典》第124页(670字)

相传为中国奴隶社会的一种土地制度。以方900亩为一里,划为9区,其中区为公田,其余8家均为私田,同养公田。因土地阡陌纵横,成井字形,故名。商周时代,土地属国家最高统治者商王(或周王)所有,名曰公田。商王(或周王)按亲疏尊卑等级赐田及奴隶于各级奴隶主,作为俸禄,并世袭享用。各奴隶主则迫使奴隶在所得井田上集体耕种,为自己创造财富,但无权私自转让或买卖所得土地。商王(或周王)可以随时将土地收回再行封赏。周代之井田制较商代有所发展,土地似有较准确面积与规划。“地方一里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一百井);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一万井);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汉书·刑法志》)。或“九夫为井,四井为邑(方二里)四邑为丘,四丘为甸(方八里)”(《周礼·地官·小司徒》)。亦有以“十夫”、“百夫”、“千夫”、“万夫”构成井田制体系。周天子似按照此种规划征收赋税。又据《孟子·滕文公上》,“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洽私事”,此“九一而助”之法。春秋中期以后,井田之外,“私田”逐渐增多,封建生产关系逐渐产生。鲁宣公十五年(前594)“初税亩”(《春秋》),不论公田私田,均按土地面积征税,承认土地私有,于是,井田制开始瓦解。至战国初期,秦孝公十二年(前350),商鞅变法,开阡陌,除井田,民得买卖,井田制宣告彻底崩溃。自汉代至现在,对“井田制”看法不一,或以为仅是儒家理想,但多数学者则肯定有此制存在,惟文献不足,尚不能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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