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准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教育出版社《中国古代文化知识辞典》第278页(257字)

古代官府平衡市场商品价格之办法。西汉武帝元封元年(前110),用理财家大农丞桑弘议,大司农于京师设平准官,接受由各地均输官运往京师的物品,然后按京师市场价格及其涨落情况,贵则卖之,贱则买之,用以调剂供需,节制市场,稳定物价。唐代理财家刘晏(715—780)亦曾推行平准法。在诸道设巡院,各置知院官,随时上报当地物价之涨落情况,官府遇贵则卖,遇贱则买,使各地物价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平稳。参见“常平法”。北宋王安石变法,其“市易法”,与“平准法”相近,详见“市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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