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教育出版社《中国古代文化知识辞典》第357页(191字)

使用暴力手段以取得口供,作为判罪量刑根据的审判方式。早在秦汉时期,刑讯即十分盛行。《史记·李斯列传》载李斯被“榜掠千余,不胜痛,自诬服”。秦汉刑讯方法、刑具以及用刑程度上均无法律上的具体规定。至魏晋北朝时,逐步走向规范化。唐宋时代,始有制止非法刑讯之法,即“反坐法”。直至清代,均有禁止非法刑讯的规定。但实际上,刑讯一直禁而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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