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dāng荡)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教育出版社《中国古代文化知识辞典》第383页(186字)

古代当铺营业税。亦称“当捐”。始于清初顺治九年(1652),每年课银5两。康熙三年(1664)规定每一当铺每年依等级缴当税银2两5钱至5两不等,其后永为当税的标准。雍正六年(1728)始制定当帖规则;当铺必须向地方政府请领当帖(即营业执照),同时须交纳“帖捐”,金额各地不同,至清末,当税额逐渐提高,且各地还有种种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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