圈地令

书籍:简明历史事件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10 07:25:44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历史事件辞典》第137页(539字)

清初统治者推行的一种掠夺汉人土地的政策。

1645年初(顺治元年十二月),清廷下令圈地。“近京荒地及前明庄田无主者,拨给东来官兵”。

圈地令明指荒地和无主地,但在实施中满洲八旗官兵均随意圈占民田。后清廷又一再下令,扩大圈地范围,甚至规定“不论有无主土地”,一律圈占。

虽然规定被圈占民地,当另行“拨补”,实则难以兑现,最多拨一些不毛之地充数。实际情况是“凡圈田所到,田主登时逐出,室中所有,皆其有也”。“圈一定,则庐舍场圃,悉皆屯有”。民户多被洗劫一空,倾家荡产者比比皆是。

清皇室、王公、八旗官兵圈占的土地称旗地,享有种种特权。圈地得益不尽相同,近畿沃土,尽为贵族所得,一般旗丁所获有限。大规模圈占均在顺治四年以前。零星圈占攘夺,则断续进行20余年方告终止。

前后约计圈占民田数达16万3,480顷。实行圈地地区,多在近京500里内,即东起山海关,西至太行山,南至河间,北至长城范围之内。

旗地主要靠强迫失地汉人“投充”,役使耕作。“投充”人数约4—5万人,其身份类似农奴和仆隶。

“投充”“壮丁”不甘野蛮奴役,造成大量逃亡,遂又制订“逃人法”,实行严厉控制。1669年(康熙八年),清廷被迫下诏,永停圈占民间房地,禁止投充,放宽逃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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