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庸调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历史事件辞典》第65页(530字)

唐代前期实行的赋役制度。619年(武德二年)唐朝因袭隋制,略加损益,制订出租庸调法。624年(武德七年),随同当年所颁均田令一起颁行全国。其内容有:1.每丁每年向政府交纳粟2石,称为“租”。2.随乡土所产,交纳绢(或绫或絁,皆丝织品)2丈,绵3两;或交纳布2.5丈,麻3斤,称为“调”。3.丁男每年服役20天。如不去服役,或政府无工役,则可每一天折收绢3尺,或布3.75尺。所折实物称为“庸”。遇到政府加役,超过15天者,免去其“调”,超过30天者,“租”、“调”全免。与租庸调同时,还有所谓杂徭,亦称色役,即各种名目的临时值役。此外还有两种附加税,一为户税,按户等收取;一为地税,亩税2升,是由过去的义仓所转化。租庸调在唐代前期诸色赋役之中,是为主体。如与隋代实行的“租调制”加以比较,其基本内容是相同的。但隋朝虽也允许输庸代役,只限民年50以上,而唐制则凡丁皆可庸代。就这点论,农民可减少直接服役,农时少受耗误,生产积极性会有一定提高。同时封建依附关系有所减弱,也反映隋末农民斗争的成果。但是租庸调数额历年不变,而农民受田又不能足数,相对负担加重。随着日后土地兼并的发展,农民势将不堪承受日益增加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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