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均田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历史事件辞典》第64页(755字)

唐代前期所实行的土地制度。619年(武德二年),唐朝刚刚建立,即完全依照隋制,宣布实行均田法。624年(武德七年),天下大定,唐朝因应现实,通盘调整,正式颁布均田令。其后又经适当增补,形成了一套完整政策。其内容有:1.丁男(20—59岁)及中男(18—19岁),每人分授田地100亩,其中20亩为永业田,可传子孙;80亩为口份田,至老(即60岁)归还。每年10—12月,办理还授手续。2.老男、残疾人、笃疾人,给田40亩。寡妇授田30亩。他(她)们中当户主者,可加授20亩。所授田中除20亩为永业田外,余为口分田。3.田多人少,足敷分授之乡,称宽乡,可如数授田。不敷分授之乡,称狭乡,减授应予口分田之半,但可在宽乡遥受土地。4.严格限制私相买卖国家所授土地。但又规定:家贫无以供葬者,可以卖永业田;建宅,设碾硙、邸店,以及自狭乡自愿迁宽乡者,也可卖口分田。5.官人、勋贵也要授田,依等有差,各有规定。以上唐代所定均田法,大体沿袭隋制,而有相应变化。一是耕、奴婢不再授田,对大地主稍有限制。二是女子(寡妇之外)不再授田,农民受田相应减少。三是划分出宽乡、狭乡。四是在特定条件下容许买卖土地,从而打开方便之门,成为日后土地兼并恶性发展的契机。从唐代实际施行情况看,各地存在很大差异,授田大多无法足数。唐太宗一次巡视灵口(今临潼),始知其地授田每丁仅为30亩。近年发现敦煌户籍残卷,也表明授田远为不足的情况。究其原因,一是勋贵官僚应受之田,所占份额巨大。二是原有地主土地并没有予以追夺重分。国家可能分授农民之田,实为有限。而农民既经受田,必须按照固定数额,向政府纳赋服役。随着土地兼并发展,人口增加,国家授田之数日益减少,而赋役数量不变,渐成农民不堪之沉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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