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行两税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历史事件辞典》第76页(660字)

唐德宗时宰相杨炎主持进行的一次重要的赋税制度改革。唐代中叶以来土地兼并猛烈发展。百姓田地“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农民土地减失,而租庸调数额不减,负担日益沉重,只好逃亡。唐朝又行“摊逃法”,将逃户应纳租庸调分摊给邻人,未逃户不堪负担,也纷纷逃走。政府户籍又几十年不修,已无法再据以收纳赋税。加上藩镇不时叛乱,唐朝财政日绌。只好改变旧制,另觅出路。780年(建中元年)唐德宗根据宰相杨炎建议,重新整理税制,颁布实施两税法。其主要内容有:1.“量出为入”,定为原则。中央根据支出需要,确定全国赋税总额,分摊到各地征收。2.不分主户(土居户)、客户(逃迁户),一律在现居地落籍纳税。3.税分户税、地税两种。户税,又称居人之税,依据每户财产人口,划出户等,定出税额,交纳铜钱。地税,又称田亩之税,依据各户田亩多少,按亩征收,交纳米粟。户税纳钱,但可视需要,折收帛绢。从此租庸调及一切杂税,全予废除。4.每年分夏、秋两次完纳。夏税不得过6月,秋税不得过11月。故称之为两税法。5.商人居处无定,于所在州县,按其收入三十税一。两税法比较简便,实行之初,民皆称便。量出为入原则,也有助于维持国家收支平衡。但总额不定,全视政府需要任意加码,遂为后来不断增税,打开方便之门。又,两税法不再按丁征税,改以土地、财产为纳税标准,是中国赋税制度史上的重大变革。这个变革反映土地集中的现实,也使土地兼并合法化。当然,地主地多则税应多纳,虽还会转嫁于农民,但毕竟使农民免受官吏不少直接敲诈盘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