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行省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历史事件辞典》第114页(685字)

元初建立行省制度,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前,“草创之初,未暇为经久之规”。即位后重视汉族士人的建议,稽考前代典章,大体遵依辽、金旧制,完善了中央和地方的政治制度。中央设中书省,始于太宗窝阔台汗时,宪宗蒙哥汗时废。忽必烈根据刘秉忠等人建议,中央再设中书省,以太子为中书令,设右丞相、左丞相、右丞、左丞、参知政事等。中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在中央建置完备同时,1287年(至元23年)忽必烈又在全国范围设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或“省”,作为地方一级行政机构。行省是中书省的派出机构,可代中书省行使地方权力。行省各设丞相一人,管理全省军政事务。行省下设路、府、州、县。全国共设10个行省,即岭北、辽阳、河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广。大都附近的山东、山西、河北和内蒙等地不设行省,而称“腹里”,由中书省直接管辖。元朝疆域辽阔,“北逾阴山,西极流沙,东尽辽左,南越海表”,“唐所谓羁縻之州,往往在是,今皆赋役之,比于内地”。其领土之广,超过汉唐。元朝所设10个行省,有4个行省在边远地区。如岭北行省,辖区一直到北冰洋。东北辽阳行省下设开元路,管辖黑江中游。在黑龙江口奴儿干地方又设征东元帅府,管辖包括库页岛在内的广大地区。元朝又在澎湖设巡检司,管辖澎湖、台湾,巡检司归江浙行省管辖。元朝中央通过行省限制了蒙古贵族在封地派官征税特权。行省制度的建立加强了元朝的中央集权,巩固了我国多民族国家的统一。这是秦汉郡县制之后政治制度的又一次主要改革。明清以后的“行省”区划,基本沿袭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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