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归流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历史事件辞典》第141页(552字)

1726—1731年(雍正四年至九年),西南诸省废除原有少数民族上层人物世袭的土司制度,改行流官统治的措施。云南、贵州、广西地区,历来为苗、瑶、彝等少数民族聚族而居,元明以来,设置土司统领。当时关山阻隔,难以控御,利用各族上层头人担任府、州、县土官,曾起过一定作用。但土司多作威作福,渔肉土民,甚至叛服无常,成为边害。清朝中央政权不断巩固,国力日强,亟谋统一边域,加强控制。1726年,云南巡抚鄂尔泰奏请实行改土归流,称:“欲百年无事,非改土归流不可。”“宜悉令献出纳贡,违者剿。”所奏得到雍正帝批准,并任命鄂尔泰为云南、贵州、广西三省总督,督办西南地区“改土归流”事宜。鄂尔泰首先在云南东川、乌蒙、镇雄三土府,废除土司土官,改派“流官”,并派军队坐镇。顺利实行后,乃在云南全境推行“改土归流”。其间虽曾有激烈抗争,全省基本实现废除旧制改任流官。随后,贵州省苗族地区和广西也逐一推行“改土归流”。5年之中,改制地区共达309处,遍及三省。乾隆时期平定大、小金川叛乱,进一步推行“改土归流”,四川西北部也纳入中央直辖体系。“改土归流”政策的实行,消除了数百年来落后的土司制度,有利于提高当地各族人民的身份,改变土司割据状态,促进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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