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革命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历史事件辞典》第277页(1281字)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变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听有制的伟大斗争。这是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一项基本内容。在大革命后期,中国共产党就提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主张,湖南、湖北一些地方曾出现过土地革命的形势。大革命失败后,中共“八七”会议确定了武装斗争和土地革命的总方针,土地革命由此开始。1927年11月,中共中央通过《土地问题党纲草案》,规定无代价没收一切土地归公有,分给农民使用。中共“六大”决议将“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豪绅地主阶级的土地;同时规定中农是同盟者,争取富农中立。“六大”的这些规定基本是正确的。1928年底,井冈山根据地颁布第一个土地法。当时因尚未接到“六大”决议,所以仍然规定“没收一切土地”为公有,分给农民使用。红四军进军赣南后,1929年4月颁布《兴国土地法》,将“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是一个原则性的改正。1929年7月,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土地问题决议案》,规定没收一切出租的田地山林分配给贫农;自耕农的土地不没收,对富农自食以外的多余土地,在贫农要求没收时予以没收;土地的分配以乡为单位,在原耕土地的基础上,实行抽多补少平均分配。不久闽西又提出“抽肥补瘦”的办法。上述正确政策的实施,使闽西地区出现了“分田分地真忙”的大好形势。在很短时间内解决了纵横300多里、50多个区、500多个乡的土地问题,约有60多万农民得到土地。1930年2月7日,毛泽东在吉安陂头召开会议,批判了阻碍土地革命的错误倾向,加快了赣西南土地革命的步伐。除井冈山、闽西、赣西南几个地区外,其他如鄂豫皖、湘鄂西、赣东北等革命根据地也都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革命斗争,并形成了自己的一套土地革命具体政策和方法。1931年春进一步解决了土地分配后的所有权问题,改变过去土地国有、农民使用、禁止买卖的原则,变为土地一经分定,即为农民私有,租借买卖任其自由。至此,对于土地革命中没收对象、分配原则和方法、阶级路线、分配后土地所有权等问题,都有了比较正确的规定,土地革命路线基本形成,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为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从1931年开始,王明“左”倾机会主义统治了全党。在土地革命中,他们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等一系列过“左”政策,使这一革命受到严重干扰。红军长征开始后,革命根据地大部丧失。中共中央到达陕北后,为适应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需要。1935年冬,改变了反对富农的过“左”政策。1937年2月,又宣布停止实行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改为减租减息的政策。十年土地革命的成绩是巨大的。仅以湖北黄安九乡为例:土地革命后,该乡原无寸土的85户雇农共分到土地552亩。原平均每户1亩地的114户贫农,共分到土地760多亩。中农的土地数量也有所增加。这就在局部地区改变了旧的土地所有制度,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调动了广大农民参加革命的积极性。十年土地革命为后来在全国范围内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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