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和平会议和海牙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历史事件辞典》第518页(709字)

1899年和1907年在荷兰海牙召开的国际和平会议所通过的公约及文件。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帝国主义各国军备竞赛非常激烈,却又要做出和平姿态。1898年和1899年俄国沙皇政府两次向各国政府发出通知,倡导举行和平会议。1899年5月18日至7月29日,第一次国际和平会议在海牙举行。参加者有中、俄、英、法、美、日等26国。会议宣称以“限制军备和保障和平”为目的,但在限制军备方面未取得任何结果,只通过了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陆战法规等三项公约,以及禁止从汽球上投掷炸弹和爆炸物等三项宣言,还决定成立“常设仲裁法庭”。1907年6月15日至10月18日,又举行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有44国代表参加,包括1899年会议的全体参加国。会议承认自上次会议以来各国不仅没有裁军,而且军费成倍增加。但会议仍未对裁军采取什么措施,只讨论了如何打仗的问题,通过的海战和陆战公约达10个之多。两次会议通过的13个公约及一些声明文件总称为《海牙公约》或《海牙法规》。13个公约的名称按国际惯例排列的次序是: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2.《限制用兵力索债公约》;3.《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4.《陆战法规与惯例公约》;5.《战时中立国及其人民的权利义务公约》;6.《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的公约》;7.《关于商船改充战舰的公约》;8.《敷设自动水雷的公约》;9.《战时海军袭击公约》;10.《日内瓦公约诸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11.《海战时限制行使捕获权的公约》;12.《关于设立国际捕获物法庭的公约》;13.《海战时中立国权利义务公约》。这些公约除第12个外,一般至今仍视为有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