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沙条约国组织的建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历史事件辞典》第554页(737字)
1955年苏联为对抗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同欧洲人民民主国家缔结的军事政治同盟条约组织。1954年10月美、英、法西方国家签订巴黎协定,吸收西德参加北大西洋公约集团。于是,1954年11月29日至12月2日苏、波、保、罗、捷、匈、东德、阿等8国会集莫斯科商定在组织武装力量和司令部方面采取共同措施。1955年5月5日巴黎协定生效。5月11—14日,苏联等8国政府的全权代表在华沙举行欧洲国家保障欧洲和平和安全的第二次会议,14日缔结8国友好合作互助条约,通称《华沙条约》,宣布在巴黎协定批准后的欧洲局势下,缔结条约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安全和维护欧洲和平”。条约第4条规定,如果欧洲发生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对一个或几个缔约国武装进攻,每一缔约国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力。条约规定有效期为20年,如果期满前一年缔约国各方未宣布条约无效,条约将继续生效10年。1975年5月期满时,各缔约国决定自动延长10年。1985年4月缔约国又商定条约继续延长生效。华沙条约第9条还规定,任何国家,不论其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如何,经缔约国各方同意都可参加该条约。迄今成员国是保加利亚、波兰、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匈牙利和苏联7国。阿尔巴尼亚1961年8月起未参加各类会议,1968年9月13日宣布退出。1976年以来蒙、越、老挝以观察员参加华沙组织会议。华沙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是政治协商委员会,负责协商与决定缔约国的国防、政治、外交、经济等重大问题。轮流在与会国首都举行会议。下设常设委员会、国防部长委员会、外交部长委员会、联合武装部队司令部、联合武装部队总参谋部等机构,各军事组织领导职务均由苏军将领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