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留成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文化知识辞典》第582页(304字)

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分配的一种形式。根据1980年《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规定,工业企业必须完成产量、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四项计划指标后,才能按照规定的留成比例提取全部利润留成资金。四项计划指标中,每少完成一项,扣减其应提利润留成资金的10%。企业从基数利润中提取的利润留成资金,按照核定的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留成比例分别提取,分别管理和使用。实行利润留成的办法兼顾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把企业所得、职工的福利、奖金与企业的经营好坏、利润多少直接挂钩,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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