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决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文化知识辞典》第690页(348字)

指被压迫民族排除任何外来干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直至脱离异民族统治的国家而分离成为独立国家的权利。这是1896年7月列宁在社会主义工人党和工会国际代表大会的决议中提出来的。当时是针对帝国主义的民族压迫而言的,目的在于支持殖民地、半殖民地和附属国的被压迫民族争取民族解放,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但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铲除了民族压迫的阶级根源后,就要强调建立各民族密切不可分离的民族联合。所以,实行民族分离权必须服从于无产阶级革命的总利益,而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这样做。现在和将来,社会主义国家既要积极支持殖民地、半殖民地和附属国的被压迫民族为争取民族独立的斗争,又要坚决反对帝国主义所支持的资产阶级民族主义分子企图搞脱离社会主义祖国的民族分裂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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