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文化知识辞典》第690页(246字)

指多民族国家里少数民族在民族自治地方有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中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权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之权,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等。这些规定,不仅保证了少数民族真正能够当家作主,而且便于因地制宜地进行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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