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文化知识辞典》第993页(385字)

英、法、俄、美强迫清政府分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清咸丰八年(1858)5月,英法联军进逼天津。6月13日,清政府派大学士桂良、吏部尚书花沙纳在天津与俄国公使普提雅廷签订《中俄天津条约》;16日与美国公使列卫廉签订《中美天津条约》;26日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签订《中英天津条约》;27日与法国全权代表葛罗签订《中法天津条约》,总称《天津条约》。主要内容有:①外国公使驻北京。②增开庄(后改营口)、登州(后改烟台)、台湾(台南)、淡水、潮州(后改汕头)、琼州、汉口、九江、南京、镇江为通商口岸。③外国人可进入内地游历、通商、传教。④外国商船、军舰可以在长江各口岸自由航行。⑤修改税则,减轻商船吨税。⑥向英赔款银四百万两,向法赔款银二百万两。《中俄天津条约》还规定,两国派员“查勘”从前未经定明边界”,企图进一步侵占中国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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