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烟台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文化知识辞典》第1362页(287字)

即《滇案条约》,或《芝罘条约》。英国借嘉理事件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清光绪二年(1876)9月13日,李鸿章和英国公使威妥玛在烟台签订,主要内容:①英国派员到云南调查,准备商订中缅边界及通商章程。②英国可派员进驻重庆,“查看川省英商事宜”。③英使馆可派人从北京出发,经甘肃、青海或经四川等地入西藏赴印度,或由印度入西藏。④增开宜昌、芜湖、温州、北海为通商口岸,大通、安庆、湖口、武穴、陆溪口、沙市等六处准许外轮停泊。⑤凡遇英人生命财产的案件,英公使可“派员前往该处观审”。⑥各口租界内的外国商品(鸦片除外)免征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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