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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收入的分配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45页(642字)

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在物质生产领域内进行的,是指国民收入在与物质生产有直接联系的各阶级、阶层及其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在资本主义社会,产业资本家首先占有全部国民收入,然后把其中相当于可变资本的部分作为工资支付给工人;把相当于剩余价值的部分,在产业资本家、商业资本家、借贷资本家之间进行瓜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全民所有制的物质生产部门所创造的国民收入,表理为直接分配给职工的工资和纯收入两部分。企业纯收入以税金形式由国家集中一部分;留归企业的纯收入由企业按国家政策规定用于发展生产、职工福利和奖励等。集体所有制企业所创造的国民收入,基本上分为劳动者个人所得(工资收入)、发展集体经济的积累基金和由国家集中的税金(所得税和农业税等)。

“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是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再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物质生产领域同非物质生产领域之间以及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分配。社会非物质生产部门各成员的收入,主要是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得来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种收入“在物质上是由(生产工人的)工资、利润和地租派生出来的,因此,和那些原始的收入相对而官,表现为派生的收入。”(克思:《资本论》第2卷,第413页)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是为了社会分工和全面发展国民经济的需要,由物质生产部门提供的国民收入,通过再次分配来满足文化、教育、卫生、行政、国防等部门的劳动者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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