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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包干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61页(286字)

我国财政管理体制中的一种具体管理办法。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预算收支指标经中央核定审批后,由地方包干完成。地方财政总收入除中央对地方新增加或减少任务外,一般不作调整。地方财政支出除专款专用项目外,由地方统筹安排,调剂使用,收入超收和支出结余,归地方支配使用。短收或超支,由地方自求平衡。遇有重大特殊困难,如特大自然灾害,自求平衡有困难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可适当调整包干比例数额或请求专项补助,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特殊照顾。我国于1971年试行的“定收定支,收支包干”和1980年试行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均属财政包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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