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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73页(479字)

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家或集体财物的犯罪行为。

贪污具有以下特征:(1)贪污的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国家各行政管理机关、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以及在集体经济、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贪污的手段是利用职权。贪污的手段虽有多种多样,但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进行的。(3)贪污的对象是国家或集体的公共财物,但对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的,视同贪污论处。(4)贪污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国家或集体的公共财物,是故意构成的。由于业务不熟悉,粗心大意等造成的错帐、丢失或短缺财物的不属于贪污。

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内,贪污是一种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犯贪污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贪污罪的,应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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