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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方预算管理体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85页(770字)

是适应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和文化发展状况,体现国家照顾政策的一种预算管理体制。

建国以来,国家在预算管理体制上,对少数民族地方除按一般地区的规定执行外,还作了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在地方预算组成上,国务院制定的《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要建立一级总预算。在财政预算收支划分上,有如下特殊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预备费高于一般地区。自治区预备费按支出总额的5%计算,比一般省、市高2%;自治州、自治县预备费也比一般地区高。同时每年按上年的正常支出决算数,加5%的机动金;国家增加一笔民族自治地方补助费,作为解决民族自治地方一些特殊开支的专款;收入超收全部归民族自治地方使用,中央不参与分成。在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中,确定民族自治地方仍然实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管理体制,保留原来预算收支方面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照顾,实行了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补助数额一定五年不变的办法。五年内收入增长的部分,全部留给地方。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补助数额,实行每年递增10%的办法。在预算的管理权限方面,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报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备案。少数民族自治区在税收减免权限方面也大于一般省、市。自治区可以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具体的征收办法或具体的减免税办法。

实行“民族地方预算管理体制”,对于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提高少数民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都起着重要作用。它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表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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