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财税会计辞典

调剂收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87页(480字)

是在“分类分成”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下,中央为平衡地方预算收支,规定从一些收入项目中调剂给地方的那一部分收入。是在地方的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尚不能平衡地方预算支出时,其差额部分,按其占确定收入项目的一定比例给予地方,作为地方预算的资金来源。调剂收入体现着国家预算整体和局部的分配关系。它是根据地方的收支状况来确定的。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预算收支的悬殊程度不同,因而有的地区有调剂收入,有的地区没有调剂收入;有的调剂收入比例高些,有的调剂收入比例低些。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实行分类分成预算管理办法,把调剂收入项目规定为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1958年把调剂收入项目规定为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农业税和公债收入。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规定了将“工商税”作为中央和地方的调剂收入。

在分类分成体制下,调剂收入对于合理调整经济发达程度不同地区的预算收入,保证各地区平衡预算支出,完成预算任务,有一定的意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