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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收分成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89页(395字)

实行“总额分成”体制,预算执行结果,实际收入总额超过了收入任务数,按规定对超收部分按一定比例留给地方使用的那一部分收入。由地方作为机动财力安排使用。在预算收入指标已定的条件下,超收的越多,超收分成就越多,地方的机动财力也就越大。

我国预算管理体制中的“总额分成”的体制曾实行多次,在不同时期的总额分成体制下,其“超收分成”的计算方法也有所不同。在1959年“总额分成”体制下,超收分成比例与总额分成比例是一致的。1976年“总额分成”体制,对超收分成的计算方法,规定超收分成比例为30%至70%,即地方总额分成比例在30%以下的,超收部分按30%计算分成;总额分成比例在70%以上的和受补助地区,超收部分按70%计算分成;总额分成比例在30%至70%之间的,超收部分按原总额分成比例计算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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