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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89页(413字)

是我国从1985年起除广东、福建两省和民族自治区以外实行的一种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其基本内容是:(1)基本按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的税种设置,划分各级财政收入,分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2)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支出,仍按隶属关系划分,即以1983年地方既得财力作为支出基数。各省、市、自治区均按规定划分收支范围,凡地方固定收入大于地方支出的,定额(或按一定比例)上解中央;地方固定收入小于地方支出的,从中央地方共享收入中确定一个分成比例,留给地方;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全部留给地方也不足以抵补其支出的,由中央定额补助。收入分成或上解、补助数额确定以后,一定五年不变。地方多收多支、少收少支,自求平衡。这种体制,继续坚持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级财政的权利和责任,做到权责结合,有利于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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