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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收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90页(558字)

按照预算管理体制的要求,从收入项目中划出一部分项目,作为中央预算及地方预算一笔固定的收入来源,称固定收入。其具体内容,在不同的预算管理体制下和不同历史时期有所不同,例如: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国家实行“分类分成”的预算管理办法,其中对各级预算固定收入项目的划分是: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盐税、烟洒专卖收入以及当时中央和大区管理的企业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地方固定收入包括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及地方国营企业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1980年,国家改革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把固定收入划分为:中央的固定收入,包括中央所属企业、事业收入,关税收入,国外借款收入,国外贷款归还收入以及中央其他收入。属于地方的固定收入,包括地方所属企业、事业收入、盐税、农牧业税、工商所得税、地方税以及地方其他收入。

固定收入是根据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生产力在全国的布局状况,按照行政区划的隶属关系确定的。国家通过划定各级财政固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有效地保证各该级财政正常支出的需要,对于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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