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财税会计辞典

预算外收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04页(860字)

是指在国家预算收入以外,由地方、部门、单位收取的属于财政资金的各项收入。建国初期,预算外收入很少,主要是历史沿袭下来的农村自筹、机关生产和一些零星收入(称小家务)等。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经全国财经委员会决定,从1954年起,允许各省、市、自治区把征收的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育林费、养河费、养路费、中小学杂费、公产公房租赁收入及机关变卖废品等收入放在预算外。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对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把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从国家预算内拿到预算外。各地区、各部门又以自筹资金名义发展预算外企业,使预算外收入范围有了扩大。1963年至1965年,扩大城市建设资金来源。从1963年起,在较大的城市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并把城市房地产税,归地方自收自支,作城市建设维护费。1964年又进一步扩大。凡设市的都可以留用并适当增加了项目,提高了附加率。第三、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1967年把一部分企业基本折旧基金留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1970年又对县办企业实行利润留成,预算外资金收入又进一步扩大。此后,随着企业自主权不断扩大,预算外资金项目相应增多,目前预算外资金收入有以下几方面:

1.纳入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外收入。如各项附加收入,地方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收入,公产公房租赁收入等。

2.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如交通、养河、养路费收入,农、林、牧、水利事业收入,文教、卫生、广播、科研收入,民政部门的福利事业收入,城市园林收入,宾馆招待所收入,房租收入等。

3.全民所有制企业掌管的企业专项基金收入。如企业更新改造资金、育林基金、油田维护费、企业利润留成、农业企业包干结余、民族边缘地区贸易利润留成等项收入。

预算外收入的基本特点是范围广、项目多,按照规定的用途分散管理。

上一篇:银行支出数 下一篇:财税会计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