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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地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39页(486字)

也称“避税港”。是国际税收中的一个专用名词。指不开征主要直接税(如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等),或对主要直接税实行过低税率政策的国家或地区。如巴哈群岛、百慕大、香港、巴拿马、瑞士、利比里亚等国家或地区。他们为了吸引外国资本流入,或因经济上的需要,有意识地把对国际投资者课征的税收,压低到远离国际一般税负水平以下,甚至全部免税,并且这种税收上的特殊优惠规定,又常常是在完全放弃双边对等原则的条件下,由单方面作出的。目前,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对直接税一般实行高税率政策。因此,垄断资本家、跨国公司等,便通过种种手段,利用避税地进行“合法逃税”。如在避税地设立企业、信托、金融机构或分支机构,把在高税国家取得的利润设法转移到避税地的机构去实现,以少纳或不纳税,减轻或逃避税收。近年来,避税地已引起各国政府的争议。不少国家已采取了反逃税措施。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对入境货物一般要征关税。但有的港口或海港地区允许各国货物自由进出,无须交纳关税。对这样的港口或海港地区,称为避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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