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39页(230字)
指对总机构征税时,对在外国分机构所得已纳所得税准予抵免的额度,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在税法中规定,抵免额不能超过外国所得按本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税额,这个税额称为抵免限额。抵免限额的确定,有利于维护本国的主权和经济利益。我国按照国际惯例,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可持纳税凭证申请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国外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