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41页(254字)
将国营企业向国家交纳的税金和利润合并为利润一种形式上交的办法,称为税利合一。我国在1959年和1965年曾先后在个别国营企业中进行过税利合一的试点。这种办法是在“左”的思想影响下的一种设想,它完全否定了税收的作用,不仅会使国家的财政收入失去稳妥可靠的基础,也不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同时在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生产,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个体经济大量存在的情况下,对国营企业取消税收,必将引起价格体制和经济管理体制的混乱,是不符合客观要求的,因此没有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