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41页(261字)
是我国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对企业利润的一种分配原则。也是对资本家的生产资料实行赎买的一种办法。1953年国家规定,对私营企业的利润,分为工商所得税(约占利润总额的34.5%),企业公积金(约占利润总额的30%)、职工福利奖金(占利润总额的15%)、资本家的红利股息(占利润总额的20.5%)四部分。称为“四马分肥”。在公私合营企业中,股息红利再按公私股份比例分配。这种分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后被定息制度所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