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徭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43页(540字)

各国历史上强迫人民从事的无偿劳役。有力役、军役及其他杂役。中国的徭役制起源于商朝,《孟子·滕文公上》有“殷人七十而助”的记载,这里的助是井田制下实行的一种劳役税收,是借助奴隶或农奴的劳动力耕种公田的一种力役制度。也有认为起源于周朝的,周朝实行的兵赋(又称军赋或赋)是中国最早的徭役,兵役包括当时君主向臣属征发的军役和军需品。战国鲁国开始按亩征收军赋,称丘甲,《春秋·成公元年》记有“方一里为井,十六井丘,每丘出戎一匹,三头”。《孟子·尽心力》记有“力役之征”。秦时徭役繁重。汉实行更赋制,规定凡二十三岁到五十六岁的男丁应服兵役,自身不服兵役者,可出钱由政府雇人代役。唐时有色役和职役,色役是各级品官和官衙所用仆役,由官府派人户轮流应役。后改为纳实物或货币代役,称为资课。职役是官府派民户充当官差并供应财物的徭役。宋代王安石行募役法,即按田征赋,由官府雇人充役,明代实行里甲(按户计算)、均徭(按丁计算)、杂泛(临时差遣)制,以身充役或由民户自行雇募。清代始各项劳务由政府出资雇募。但自清至国民党政府时,农民仍有力役负担。旧中国的徭役,是统治阶级对劳动人民活劳动的直接剥削,体现了旧中国在一定时期人身依附的封建私有制生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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