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44页(265字)
西汉初期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高祖四年(公元前203年)实行算赋,凡年龄在十五岁到五十六岁的,每人每年向国家交纳120钱,称为“一算”,对商贾和养奴婢的家主,加倍征收,每人每年出“二算”。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为奖励人口繁殖,提倡女子早婚,又规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汉书》一,中华书局1962版第91页)即女子从十五岁到三十岁分为五等,每等增加一算,到三十岁不嫁则五算,即征600钱。汉文帝时,算赋减为每人每年40钱。到宣帝、咸帝时,对算赋也曾减收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