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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缗钱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45页(451字)

西汉时对商人、手工业者、高利贷者和车船所有者征收的税。除车船外,以“缗”为计税单位,一缗为一贯,一贯即一千钱。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初算商车”,即对车船征税,对平民的车-乘抽取一算,一算即120钱;商人车加倍征收;船长5丈以上者征一算。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初算缗钱”,令商人和高利货者自报钱财及货物的价值,官府按每2,000钱抽取一算;对手工业者制造产品出售的,按财产价值每4,000钱抽取一算。在征算缗钱过程中,纳税人对应税项目如隐瞒不报或呈报不实者,政府奖励告发者,对违者罚戍边一年,并没收财产,对告发者奖赏其没收财产的一半。算缗令颁布后,大工商主、高利贷者及车船主都不如实报告财产,于是元鼎三年(公元前114年)又颁布丁告缗令,之后各地争相告发,沉重地打击了大工商业主,同时增加了财政收入,没收“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史记》四,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435页)这反映了当时封建统治者以农为本重农抑商的经济思想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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