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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47页(333字)

中国历代政府对酒征的税。汉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开始征酒税。唐初未征,代宗广德二年,令酒户按月缴税,德宗建中时,禁止人民卖酒,由官府建置酒肆酿酒,每斛收钱3,000,不久停止官酿,贞元二年对建肆卖酒的人改为抽税。宋由商官造酒公卖,对乡镇民酿酒收酒税。南宋高宗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置隔酿设官主管,人民送来于官代酿,官收税后,酒由民自售,每斛纳税30钱,另纳头子钱(附加税)22钱,共52钱。元初虽行酒专卖,但以征税为主。明专收酒税。清初因禁酒未征税。咸丰时百货抽厘,洒亦在内,而取消酒税。清末各省又征烟酒税。北洋军阀政府创办烟酒公卖,收公卖费,原税照征。国民党政府时,实行统税,酒税亦包括在内,取消了酒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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