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鞭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49页(682字)
中国明代后期的一种赋税制度。明自英宗开始,朝政腐败,宦官专政,土地兼并剧烈,贿赂通行,地主豪强勾结吏胥里甲,隐蔽田亩丁户。再加上对贵族宦官的免税特权,致使占田多的官僚地主赋税极少,而占田少的农民却赋税苛重。田赋、均徭、杂役繁多,人民难以承受沉重的赋役,逃亡日益增多,生产受到破坏,再加上官吏的贪污中饱,政府的收入难以保证,农民起义也不断扩大。为缓和阶级矛盾,稳定封建统治,从正德时起,各地先后改革赋役制度。隆庆三年(公元1569年)海瑞任应天(今南京)巡抚时,首推一条鞭法。首辅张居正于万历六年(公元1578年)下令清丈全国土地,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在全国范围推广了一条鞭法。因是总括一县之赋役,悉并为一条,谓之一条鞭法。其主要内容:(1)将各项田赋及附加、徭役、土贡、杂税,一律合并为一条;(2)把每一州县所需力役,先由政府算出数目,然后由官方从所收税款中出钱雇募,不再强行人民亲自服役;(3)量地丁,按亩计算,折银征收,规定对官僚地主也要按亩计征,这相应地减轻了无地和少地人民的负担;(4)征收解缴,由原来的里甲摧征,粮户上纳,粮长收解,州长监收,改为由官府直接征收,不再经由里甲、粮长之手。一条鞭法的主要特点是手续简化,由对人征税改按财产征税,由征劳役实物改征货币。实行一条鞭法的作用,松弛了徭役对人民的人身强制,有利于社会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平衡了税收负担,政府收入也得到了保证。但因豪强地主阻挠,各地并未彻底实施,赋役合并的程度不一,封建统治者又不断加派赋役。所以一条鞭法实施十余年后便遭到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