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丁入地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50页(804字)
亦称“地丁合一”。是清朝雍正年间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措施。历代封建王朝,地、户、丁都是赋役的对象,并大多是地、户、丁分别征税,手续繁杂,赋役苛重。唐行两税法,将丁役银并入地、户两税中。明后期实行一条鞭法,将代役丁银逐渐摊入田亩征收,使当时复杂的赋役合并征银。但当时并未普遍施行,因官僚地主的阻挠,不久差役复起,至清初相继沿用,地方各项差役杂派有增无减,各级官吏贪污勒索,人民又遭受沉重的赋役之苦,人民被迫抗税、逃亡、隐匿地丁,以致丁额无定,丁银难征,中央财政收入日益减少。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规定,依照上年各地的报丁数,固定税额,为以后征丁银的标准,以后“谓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清史稿》十三,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3546页)人口减少时,以新增人丁抵补,税额不变。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开始,在广东、四川等地,实行摊丁入地的税制,到乾隆时通行全国,但各省实施程度不一。摊丁入地的主要内容,以府或县为单位,把康熙五十年征收丁银的总额,按亩全部分摊到田赋中。由于各府县丁银和田赋比数不同,每两田赋所摊加的丁银也不同,多数地区所摊数额,大致是每两银的田赋摊入丁银一、二钱。这种税收制度,称为地丁制度,交纳的这种田赋,一般称为地丁钱粮。这种税制因将丁银摊入田亩,较彻底地废除了官僚豪绅的免税特权,无田的人民不再纳丁银,纳地丁银的人也不再服徭役,虽在以后的年份仍允许地方官令民服役,但却受到了限制。实行摊丁入地税制,结束了长期以来对地、户、丁赋役制度的混乱现象,简化了税制,完成了对人、户、丁征税归入财产税的过程,是中国封建税收制度的一个进步,它从根本上削弱了封建国家对农民人身的束缚,其结果使人口不断增长,垦地逐渐增多,生产得到了发展。这是清朝在生产关系上的一个重大变化,它符合客观规律发展的要求,对于当时生产力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