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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52页(197字)

中国旧时在税收正项以外的加征税。后唐明宗时以雀、啄啮为由,于田赋正税以外,每石加征雀鼠耗2升。元代规定税粮每石加征鼠耗3升。明朝实行一条鞭法时,税收大都改收银两,将原征实物也改加征银两,称折银。另外州县以所征零碎银两熔化成块,须弥补折耗为名,在征田赋时另加征火耗。清初延用,火耗极重,有高达正税一半的,雍正年间,火耗虽列入正税中,但仍有加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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