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税
书籍:财税会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52页(410字)
国民党政府对产品征收的一种税。1927年国民党南京政府以简化税制、减轻工商业负担为名,于1928年对卷烟、面粉试征统税。凡已征统税的产品,不再征其他税收。1931年扩大到对棉纱、火柴、水泥征统税。以后又逐渐扩大到对一切主要产品征收。征收地区,试办期初限于江、浙、皖、鲁、豫、粤、桂、鄂等省,1935年又扩大到川、甘、宁等省;计征标准,在抗战以前,大都采用从量计征,抗战期间,因物价飞涨,1941年改为从价计征;税率,如卷烟,1933年占售价的136%,水泥占售价的53%;征收的形式主要是货币,1942年至1944年先后对棉纱、麦粉、食糖改征实物。统税到1936年以后,已成为国民党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国民党政府征收统税后,实际上并没能取消各种苛捐杂税,并且统税本身的税率也不断提高。抗日战争后,统税改为货物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