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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52页(458字)

这是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国税务会议研究制定的一个统一全国税政,建设新税制,加强税收工作的纲领性文件,1950年1月27日经政务院第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执行。要则共分十二条,主要内容有:增强税务工作,建立统一的税收制度,尽快达到全国税政的统一;根据合理负担的原则,适当地平衡城乡负担;暂定: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为中央及地方之税收;凡有关全国性的税收条例法令,均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统一制定颁布实施,各地区应切实遵照执行,不得自行修改或变更;纳税是人民的光荣义务,应在人民中树立遵章纳税的爱国观念,公营企业、合作社、外侨及其所经营之企业,一律照章纳税,不得例外;全国各级税务机构,受上级局与同级政府之双重领导,税务局长得参加同级政府之政务会议;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以及统计、会计、票照、报解、稽查、奖惩、会议、学习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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