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财税会计辞典

特种消费行为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60页(356字)

我国在1953年修正税制前对列举的高于一般日常生活水平的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这在当时对于限制过分消费,提倡节约,增加财政收入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根据1951年1月16日政务院公布的《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特种消费行为税由消费者负担,以营业者为代征义务人,分为5个税目,除舞场税率统一定为50%外,其他均采用差别弹性比例税率,按票券价格或收费金额计征。电影戏剧及娱乐的税率为10~30%;筵席的税率为10~20%;冷食的税率为10~20%;旅馆的税率为5~20%,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按照各地实际情况分别拟定适用税率,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核准后执行。1953年修正税制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的名称,将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改称文化娱乐税,其他税目并入营业税。

上一篇:印花税票 下一篇:文化娱乐税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