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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娱乐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60页(299字)

1966年9月以前我国对电影、戏剧等文娱项目征收的一种税。原为特种消费行为税的一部分,1953年修正税制后改称文化娱乐税,1956年正式立法。根据《文化娱乐税条例》,文化娱乐税以电影、戏剧、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等文娱项目为征税对象,以经营上述项目的文化娱乐企业、文化娱乐组织和举办文化娱乐演出的单位为纳税义务人。分为电影和其他文娱两个税目,采用分级比例税率,按照演出城市或城镇人口的多少分为甲、乙、丙、丁、戊5个税级,电影税率由25%到5%;其他文娱项目税率由10%到2%,按售累或收费金额计征。经国务院批准,从1966年9月起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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