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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所得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60页(293字)

是我国在1959年以前对取得利息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根据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颁布的《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利息所得税以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及其他证券利息所得,股东、职工对本业户垫款利息所得为征税对象,以利息所得者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或经付利息者为扣交义务人,采用比例税率,统一定为5%,于每次结算利息时按利息所得由扣交义务人代扣代交。对交纳工商所得税的企业单位,已纳利息所得税的利息所得,仍应列为企业的收益合并计算所得额,但对其已纳的利息所得税税额,允许其从应交所得税额中扣除。经国务院批准,从1959年起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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