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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产品征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65页(247字)

这是为了平衡工商企业自制产品和加工产品的税收负担,而在税收上采取的一项限制性政策。税法规定对商业、外贸、物资、基建、军事和其他使用单位及个人委托工厂加工的产品,一律按产品适用税率征收一道工业环节的税收,这就解决了由于结算方式不同,而造成的工商企业之间税负不平的矛盾。1984年10月试行产品税和增值税后,对委托加工产品征税的规定继续执行,商业、外贸等部门于产品加工收回后交纳;基建、军事和其他使用部门及个人委托加工的产品,一律由加工厂代扣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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