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65页(256字)
这是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对已税产品加工改制采取的一项照顾政策。1973年税制改革前称为同一品目加工改制,试行工商税后称为同一产品加工改制。1984年10月试行产品税后,税法规定,纳税人用已税产品加工改制后销售,如加工改制的产品适用税率高于5%,并与原来已税产品同属于一个税目,适用同一税率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可按照“其他工业品”5%税率征税。这样既解决了某些高税率产品加工改制后另行征税而增加税负的困难,又防止了某些纳税人以加工改制为名,进行偷税、逃税的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