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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用产品免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66页(299字)

这是对军事工厂、军需工厂和其他工厂生产的军用产品在税收上采取的一项照顾政策。1984年10月试行产品税、增值税后,税法规定,对军事工厂生产的产品,凡是列入主管部门军品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免予征税;对军需工厂生产的供给部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产品,除烟、酒、糖三项产品外,其他产品均免予征税;对民用工厂生产的军用产品只对总装工厂生产的枪、炮、弹、雷、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的总装成品免税,民用工厂生产的其他军用产品和上述总装军用产品的零部件仍应按照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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