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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经营营业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72页(325字)

即原来的临时商业税,临时经营工商税。1984年10月试行新的营业税后,划为营业税的一个税目,因此又称为临时经营营业税,但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税法规定,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而经营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临时经营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临时经营营业税采用比例税率,全国定为5~1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行业分别确定,按其营业收入按次或按期计征。临时经营营业税可以规定起征点,按次计算不足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对临时经营者征收的营业税,需要加减征税的,可以在一到十成的幅度内加减征收。起征点的具体限额和加成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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