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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74页(534字)

国家对因资源差别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根据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准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我国从1984年10月1日起开征资源税。以石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为征税对象,以开发上述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资源税的税率采用超率累进的办法,按纳税人的销售利润率确定。销售利润率不超过12%的,不交纳资源税;销售利润率超过12~20%的部分,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累进0.5%;销售利润率超过20~25%的部分,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累进0.6%;销售利润率超过25%以上的部分,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累进0.7%。资源税采取按期预交,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方法,各期都按照上期的销售利润率确定适用税率,按应税产品的销售收入计征,年度终了后再按照实际销售利润率结算,多退少补。开征资源税后,国家可以运用税收这个经济杠杆,把由于自然资源条件优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收归国家,调节企业之间由于资源因素而造成的差异,使开发资源企业的盈利水平较为合理,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国家资源。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合理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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