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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标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83页(269字)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或税法规定的划分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界限,称为固定资产标准。我国现行国营、集体所有制企业固定资产的标准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元或500元或800元以上的。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使用期限又较短的,可以按实际使用数列为费用。在计征所得税时,对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一律不准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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