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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盐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86页(300字)

税法列举规定的给予免征或减征盐税的工业生产用盐,在税收上称为工业用盐。1955年8月财政部、轻工业部联合制订了《工业用盐发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酸碱工业、冶金工业、油脂肥皂工业、制革工业、染料工业、制冰冷藏工业、陶瓷玻璃工业、医药工业等八类工业用盐免征盐税。从1984年5月1日起,经财政部决定对工业用盐的免税范围进行必要的调整,对酸碱工业、制革工业用盐改按规定税额减90%征收盐税;对肥皂工业用盐改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盐税;其他五类工业用盐一律恢复按全额征收盐税。1984年10月颁发试行《盐税条例(草案)》后,对饲料工业用盐也给予减征盐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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